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
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创业板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
、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
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
《公司
章程》、
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,
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,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
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:
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担
保的事宜
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《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
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议案》相关资料文件,认为:
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,000 万元,并以其自有知识产权
做质押担保,符合其实际经营发展需要。公司已就此事项进行过充分
的测算分析,认为浙江中海达具有足够的偿还债务能力,风险可控。
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、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
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
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,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。
因此,我们同意浙江中海达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知识产权质
押担保的事项。
【此页无正文,专用于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
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之签署页】
独立董事:
李卫宁 徐 佳 陈远志
日期:2023 年 06 月 0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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